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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普法”,承运人和乘车人同时主动接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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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执法+普法”,承运人和乘车人同时主动接受处罚
“承运人与乘车人同时受罚?”
怎么回事?
原来,一货车违法超限运输,但为逃避执法检查,驾驶员在乘车人的协助下,驾车强行驶离被执法人员查处。

据了解,重庆交通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五大队在秀山服务区开展执法检查时,一货车驾驶员自知自己违法超限运输,为逃避执法检查,乘车人擅自移动高速公路附属设施,驾驶员驾驶货车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匝道就地掉头,并强行驶离。五大队迅速启动联动协查机制,该车在贵州某收费站下道被成功拦截。
该车被拦截后驾驶员对执法行为十分抵触,认为车辆已驶离重庆辖区能逃避处罚,拒绝配合调查。执法人员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向驾驶员和乘车人宣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相关法律条款,告知他们违法超限运输及擅自移动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危害性,并与他们摆明事实、讲清事理、分析利弊、讲透情理、说准法理,驾驶员和乘车人心悦诚服地说:“你们让我们明白安全才是最大的效益,感谢你们!”并主动前往五大队接受处罚。

法律法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第二十七条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限定标准,但超过相关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不得在该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通讯员:黄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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